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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新版“两房”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征求意见

http://www.eeju.com 易居网  2008-06-13  沈阳晚报     字体: [ ]  
 

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,是帮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“房子梦”的捷径。昨日,省政府法制办就如何立法保障、管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,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这意味着,我省最“新版”的“两房”管理办法即将出台。

 昨日,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两个法规是《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(草案)》和《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。市民可以在6月23日前登录“辽宁法制网,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。

 拆迁安置房不等于经济适用房

 廉租房: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,不得低于10%。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,不足部分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付。

 经济适用房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,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,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和用地指标。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,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,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。

 廉租房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

 廉租房: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、老、病、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。新建廉租住房,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。

 经济适用房:对因遭遇突发事件而急需解决住房的居民,应优先予以安排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,高层、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,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。

 作假租房,将被“冰冻”两年

廉租房:如租房者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被发现,将被“冰冻”两年。租房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房内居住、不缴房租或将廉租房转借、转租、改变用途,将被要求腾退。

 经济适用房:未取得申请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,房产部门有权要求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作价收购;不能收购的,违规房主将被责成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差价。

 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许买卖

 廉租房: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,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,实行退出制度。对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,住房保障部门要书面通知退出的家庭户主。

 经济适用房:“办法”明确规定,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,不得直接上市交易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,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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